导师与硕士研究生之间实行师生互选暂行办法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导师和硕士研究生双方的积极性,切实提高培养质量,本着公平、公开的原则,我校全面实施师生双向选择制度。
一、师生互选是指导师与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在互相了解的基础上,通过相互选择确定指导与被指导关系的过程,是硕士生培养工作中的重要内容。
获得当年研究生招生资格确认的导师,方可参加当年的师生互选。
二、导师指导在校硕士研究生的数量应符合以下两条规定:
(一)每位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每年新增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
(二)每位导师所指导的在校研究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9人。
三、双向选择的具体步骤:
师生互选具体工作由学位点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一)师生互选工作要求在硕士生入学后2个月内完成。部分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和导师较多的学院,可以适当推迟师生互选工作的完成时间,但最迟必须在第一学期结束前完成师生互选工作。
(二)在师生相互间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由研究生填写《海南师范大学导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表》交送所在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每名学生可志愿初选1-2名指导教师。
(三)导师根据硕士生情况并结合硕士生本人的志愿选择指导硕士生,在《申请表》上签字后师生互选生效。导师有权优先选择第一志愿的学生。
(四)对第一志愿未落实的硕士生,由各学院根据本人第二志愿或在进一步征求师生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协调、落实。
(五)各学院将师生互选结果汇总后一周内报送研究生处备案。
(六)学校实行导师责任制。师生关系一旦确立,导师对硕士生的学习、科研、品德及生活等各方面要进行个别指导并全面负责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同时要注意发挥导师组集体指导的作用。
(七)攻读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师生互选程序和要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