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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6-10-10

海南师范大学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办《关于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及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是为适应基础教育事业发展与改革对高素质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需求而设置的,是具有特定教育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必须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全面考核,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参加全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或全国专业学位联合考试取得入学资格的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教育硕士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来校报到、注册、学习,修完教育硕士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积极开展教育教学实践改革完成学位论文,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指导教师同意推荐,方可提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申请。

第四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在导师的指导下,教育硕士生在规定的期限内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教育硕士学位论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论文选题应是对我国基础教育事业发展、改革与管理有一定价值的课题。

2.论文必须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论文要运用现代教育基本理论和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结合所学专业对基础教育改革与教育管理中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策略或方法。

3.学位论文形式可以是关于基础教育学科教学或管理的专题研究;可以是高质量的调查研究报告;也可以是基础教育学科教学或管理的实验报告、典型诊断报告等。

4.学位论文撰写必须在较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之上进行,应广泛并有针对性地吸收国内外关于所研究题目的研究成果。参考文献一般不少于20篇。

5.学位论文一般包括序言、综述、理论分析、实验与计算、结束语、参考文献等部分。此外,应附中外文摘要和关键词。论文的体例结构要规范,方法要科学、合理,观点要明确,材料要充实,阐述要准确、清晰,并有一定的创造性。论文撰写时间应不少于半年,论文正文字数一般不少于1万5千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申请。

1.未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学分;

2.学位必修课程不及格;

3.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4.学位论文有严重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者;

5.学位论文未经导师评阅并推荐答辩者;

6.学位论文送审或答辩未通过者;

7.其它方面不符合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条件者。

第三章 论文开题及学位论文撰写时间

第七条  教育硕士研究生论文开题按照《海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暂行规定》执行。论文开题后还要写出论文工作计划,在学院做开题报告,交本学科导师组论证审核,通过后,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组共同指导下完成,时间不少于半年。

第四章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申请与学位论文答辩

第八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申请、学位论文评阅及学位论文答辩由研究生处和相关学院共同组织进行。

第九条  教育硕士生应在学制规定年限的最后一个学期初完成论文的撰写,并向校研究生处提出学位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学位的论文和中、英文摘要各一式三份;

2.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单(原件) 及教育实践考核表(原件);

3.《海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申请及审定书》一式三份。

学院根据培养方案对学位申请人的课程学习成绩、教育实践、思想政治表现、学位论文完成情况等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情况及学位论文等材料送交研究生处。研究生处组织学位申请资格的复审。

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十条  教育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实行“双盲评审”制度(即隐去导师、学生的姓名)。学位论文由研究生处组织送往校内外2位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专家应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理论研究工作者或从事基础教育教学、管理的“实践型”专家。指导教师不能担任学位论文的评阅人。

若2位评阅人中有1位对论文持否定意见,应另增聘1名评阅人评阅。3位评阅人中如有2位的意见是否定的,则该论文评阅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研究生处根据培养方案和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决定是否同意受理学位申请,并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对评阅不合格的论文,申请人必需修改或重新撰写,并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另行评阅,评阅合格后方能重新申请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应成立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成员应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以教育硕士导师为主),其中至少有1位是从事基础教育教学或管理工作的“实践型”专家。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委员中的外校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应聘请1名秘书,负责对答辩程序、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以及答辩委员的评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

答辩委员会名单可由各专业方向教育硕士导师组提出,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答辩委员组成人员名单及答辩安排应于答辩前1周报校学位办备案。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其代表宣布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秘书名单,并请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2.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并介绍答辩程序和要求。

3.教育硕士生向论文答辩委员会介绍本人的基本情况,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

4.答辩委员会成员提出问题,答辩人回答问题。

5.答辩会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其他人回避)。会议内容如下:

(1)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学位论文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

(2)答辩委员会评议论文是否达到学位条例中规定的相应学位的学术水平,形成对论文的评议意见。

(3)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并通过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委员会决议必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才有效。

6.复会,主席向申请人及与会人员宣布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及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宣布答辩委员会会议结束。

第十四条  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半年至一年内修改论文,再申请答辩一次。若重新答辩仍未通过,则作结业处理。

第五章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审定与授予

第十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及学位申请人课程学习成绩、政治思想表现等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申请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决议。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申请人的其它有关材料报送研究生处。

第十六条  研究生处汇总并复核申请人的全部材料,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并做出授予学位申请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决定。

第十七条  学校对已授予学位人员,如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第十八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即可颁发。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日期。学位证书遗失不补,只发给学位证书遗失证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人员申请硕士学位不涉及学历问题。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