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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6-10-10

海南师范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与《关于报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教技司[2012]10号)的相关要求,促进我校学风建设深入开展,鼓励广大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形成优良学风,结合我校学风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海南师范大学的所有教师、科研人员、职员(以下简称教师)和研究生、本专科生、留学生和成教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教师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海南师范大学教师及科研人员等在学术活动中,应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应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进行学术研究,应全面了解他人的已有成果,若涉及这些成果,用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须做出说明。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二)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应经过而未经同行质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三)在进行科学研究活动中,必须一丝不苟的记录并如实报告实验结果和统计资料。

(四)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五)合作作品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签字认可,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六)严格遵守海南师范大学考试纪律。

第四条 教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一) 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袭用他人的作品框架与文字。

(二)在与自己的劳动无关的作品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包括学生)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三)在填报学术情况表格时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四)虚构篡改实验结果或统计资料。

(五)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的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结果。

(六)参加项目评审、评奖、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时,收受参评人礼物或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

(七)泄露试题或配合、纵容学生考试作弊,或为私利而抬高或压低学生考试卷面成绩。

(八)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九)其他违背学术同行公认的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三章  学生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 学生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必须:

一、求真务实、诚实守信、严谨自律、团结合作;

二、真实记录原始实验数据, 毕业离校时全部移交给导师;

三、严禁弄虚作假、抄袭剽窃行为,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

四、遵守学术刊物引文规范, 在课程论文、学位论文和公开发表的论文中,引用他人成果与观点等内容应明确标注;

五、任何以海南师范大学作为署名单位的研究成果, 在申报或发表时必须征得导师同意;

六、监督、检举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 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

七、严格遵守海南师范大学考试纪律。

第六条 学生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了学术道德规范:

一、侵占、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包括纸质、网络以及其它介质上登载的论文成果、研究数据、技术报告、软件程序等);

二、雇用或代替他人攥写论文或参加考试。

三、隐瞒不利数据或前人所做的工作, 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四、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

五、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或论文中署名;

六、将参加课题过程中,课题组的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明而据为己有;

七、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别人同意使用别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八、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

九、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

十、未经指导老师或任课老师许可,擅自将老师的讲义或课堂记录或属集体的实验结果署名发表,或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和科学发现。

十一、诽谤、陷害、恐吓、报复、辱骂或恶意攻击领导、导师、任课教师、论文(或成果)评审人和有关同学等;

十二、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导师、领导或专家签名;

十三、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课程考试考核成绩、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成绩等;

十四、违反海南师范大学考试纪律;

十五、在各类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

十六、在承担助教、助研和助管等工作中以职谋私;

十七、制造或者恶意传播计算机病毒;

十八、发现同学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不加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知情而不向学校相关管理部门举报,或举报后未经查证确认,随意向媒体或公众传播而造成不良后果;

十九、其它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四章 惩戒措施

 

第七条 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教师,学校予以以下惩处:

(一)经认定,属第四条第(七)款情形者,按海南师范大学考试纪律处理。在第四条其他款项者,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解聘、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二)凡有第四条诸款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在人事任用和学术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对采取第四条诸款行为之一而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

第八条 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学生,学校将分别施予以下惩处:

(一)经认定,属第六条第(十四)款情形者,按海南师范大学考试纪律处理。属第五条其他款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二)属第六条诸款之一的,在校期间,均不得参加各类奖励的评定,毕业离校后被发现的,将依照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追加处分,直至撤销所获学位,通报所在单位。

  

第五章 制度保障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

(一)校学术委员会主持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专项调查与仲裁,并依调查仲裁结论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

(二)由科研处负责受理教师,研究生处负责受理研究生,教务处负责受理本专科生、成教生、留学生,对相关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

(三)对学生犯有学术不端行为属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留校察看范围的,由受理投诉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学术道德问题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一)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举报后,会同受理投诉部门、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和单位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

(二)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受理投诉部门通知被举报人,并责成相关单位学术委员会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三)各有关单位学术委员会必须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举报的问题做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如果调查对象涉及单位负责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关单位学术委员会委员,或与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近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

(四) 校学术委员会对有关单位学术委员会意见进行审议,如果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根据本规范第六、七条的规定,做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由校学术委员会公布仲裁确认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而且举报系恶意诽谤,则应视情节轻重向学校建议给予举报人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

(五)受理投诉部门负责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六)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学校学术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七)受理投诉部门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十一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在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除公开听证会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以海南师范大学名义发表作品的其他人员,包括在海南师范大学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相关学术道德规范事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