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办公厅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自主创新证》》有关工作通知
近日,为扩大就业,鼓励创新带动就业,经国务院同意,中央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通知知》》(财税(210)84号)和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5号)。为贯彻落实上两个文件精神,切实做好《《高校毕业自主创业证》》的审核和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校毕业自主创业证》》发放对象和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流程
1.《《高校自主创业证》》发放对象是毕业年度内在校期间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校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持《《高校毕业生自出创业》》向创业县以上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就业事业登记证》》,一并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创业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书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类自亿元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对有管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毕业生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3.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自主创业证》》)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高校毕业自主创新证》。的申请程序和监督管理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网址:http//cy.ncss.org.cn),按照要求在网上提交《《高校毕业自主创业》》申请。